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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之配偶離婚後,能否與相姦者結婚 ?

通姦是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之一,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依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二項、第237條第一項規定,配偶得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通 (相)姦罪的告訴。如因通 (相)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民法第986條原規定,通姦者不得與相姦者(即第三者)結婚,否則前配偶可以在通姦者與相姦者結婚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他們兩人的婚姻(民法第993條)。

惟此種規定,含有強烈的報復主義色彩,違反婚姻自由,甚至造成子女身份上的困擾,實際上已無維持的必要,民法親屬編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時即刪除了民法第986條及第993條的規定,故因(相)姦罪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與相姦者仍得結婚。因此,夫妻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於離婚後,依現行法律的規定,並非不得與相姦的第三者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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