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能否讓孩子生父負養育責任?
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由來函所提情形,孩子自出生迄今三年餘,生父不但拒絕照顧孩子,且再與其他女子結婚,過著「只見新人笑不見舊人哭的日子」,對於此種不負責任的父親,依法妳可以採取強制他認領孩子的方式讓他在法律上負起支付孩子撫養費的責任。妳可依據民法第1067條第二項規定,在孩子七歲之前以妳的名義向轄區法院起訴請求孩子的父親認養孩子。
民法親屬編本就孩子被認領後由何人監護並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實務解釋上均比照夫妻離婚後孩子監護權規定,原則上由父親擔任。但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所增訂的民法第1069條之一即明示「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之二規定」。依現行法律規定,孩子經父親認領後,可由父親負擔孩子生活費而孩子留妳身邊由你負責照顧。
問題是如果孩子的父親並非有較好的財力,且已表現出不負責任態度,一旦孩子被認領,他不見得會乖乖按月支付孩子生活費,妳可能又得上法院告他,且為孩子找一位不負責任的父親,對孩子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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